国家医保研究院副院长谈DRG与DIP的异同

DRG和DIP,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今热议焦点。到底两者有哪些相同点?哪些不同点?本文对DRG和DIP两种支付方式进行权威解读,全面梳理两者的相同与差异。
 
按照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目标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先后启动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CHS-DRG,以下简称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形成了相应的试点工作方案、技术规范、试点城市名单、技术指导组等组织实施机制。
 
2018年底,国家医保局正式启动DRG)付费准备工作,并于2019年5月公布30个国家试点城市名单,明确试点工作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的总体部署。
 
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颁发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试点覆盖了71个城市,要求2021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DIP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详见表1)。
 
国家医保研究院副院长谈DRG与DIP的异同(图1)
 
先就两者的相同处与不同点分析如下:
 
 
 
 
————————————————相同点—————————————————
 
 
 
 
一、制度设计方面 
 
一是改革试点目标相同。DIP和DRG付费改革均以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为目标。即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不断提升医保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发挥“经济杠杠”的作用,调节卫生资源配置总规模、结构,引导医疗机构管控成本,推进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让患者享受适宜的医疗服务,减轻疾病经济负担。
 
二是适用范围相同。目前的试点覆盖,都是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付费结算。三是都属于付费端(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付费结算)改革,未涉及收费端(定点医疗机构对病人的收费)的改革,收费端仍实行按项目收费结算。
 
 
二、技术实施层面
 
一是实施条件和数据要求基本相同。均要求基础代码统一,以医保结算统一、规范使用的《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及代码(ICD-10医保V1.0版)》和《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ICD-9-CM3医保V1.0版)》为基础,历史数据中采用的国标版、临床版代码,要完成与医保版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编码的映射与转换,以保证标准一致和结果可比。
 
相比之下,略有差异的是,DRG的实施条件和数据要求较高。比如DRG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信息系统、病案质量及人员管理等多方面。要求试点城市医保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编码;能够提供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医保结算数据;具备安装DRGs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运维能力,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s分组器互联互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DIP实施的基础条件相对简单。主要是医保结算清单质量、组织管理等方面。要求试点城市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相关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基础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医保结算清单、医保费用明细表等质控。基于国家DIP分组标准,医保信息系统可在少量改造的情况下实现与DIP系统的兼容,主要改造软件系统的数据接口。
 
二是相对权重(RW)与分值测算的原理相同。都是基于历史费用数据,按照病组或病种相对于全口径病组或病种费用水平,计算病组费率或病种分值。
 
三是都要建立结算、监管与考核机制。都要确定月度预付、年终结算清算等办法。
 
四是都要针对医疗服务供给方可能采取的不当应对,采取监管、考核等办法。如在支付标准测算中,若支付系数与医疗机构级别强关联,则易导致医疗机构级别越高,分值(权重)越高,支付额度越多,存在进一步固化大医院虹吸患者就诊现状的风险。另一方面,均存在医疗机构分解住院、高靠分值、推诿病人、低标入院、择机出院、住院成本向门诊转移的风险。